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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更新汇总没选择要房还是要钱,征收补偿决定能直接剥夺选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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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17: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27 自己一个月拿到手5K 前前后后借网贷欠了6W8,都是正规网贷无逾期。本来口子挺小 后来越管不住自己 以贷养贷撸到6W8。还的最多的时候一个月要还9K,那段时间到了还款日真的都要急死了 又不想逾期影响征信怕催收找到家人。又不愿意开口找朋友拿钱。反正整个人精神状态特别不好 各种想要钱比如找人把公积金取出来(公积金有好几万)啥啥的。后来下定决心跟父母坦白 请求他们帮忙监督 现在每个月薪水自己留1000其余全打给父母。一定要学会延迟满足 暂时得不到的东西你通过网贷分期一下子得到的时候大多时候不如你一步步努力得来时有快感。只能说我是幸运的 我父母承担这笔钱很轻松。但我深刻明白如果我继续下去 再厚的家底也要被我败光。不管各位同学家境如何千万不要再陷下去 如果现在你还有分期未还,自己能在不影响你生活质量前提下 请称早还掉 不要再借了。如果严重影响个人学习生活趁早跟父母坦白,不要亲手给自己人生按下暂停键。与君共勉。

未及时选择补偿方式,责任不能直接推定由被征收人担除了国内,房屋拆迁赔偿的分配在国际领域也崭露头角逐渐的受到更多外国友人的青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杨在明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400-801-9299。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999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在签约期限内及时选择补偿方式,意味着被征收人自己放弃了这一选择权,责任归于被征收人本人,那么征收方有权在补偿决定中直接替其确定一种补偿方式。

但问题在于,未在签约期限内及时选择的过错不应被直接推定到被征收人头上。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征收补偿是“一体”的,而不是“分体”的。当其对补偿数额、评估报告结果等不满时,往往不会单独就补偿方式作出明确的表态,因为在这种认知状态下,哪种补偿方式都不能解决其“补偿太低”的核心关切。

而难以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过错完全有可能在征收方,这需要通过对补偿决定的审查才能获知。且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在内容上高度同一,理应继续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不能直接“代劳”。

对此,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在相关务研究文章中指出,房屋征收主体可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再次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并限定期限,同时规定如果超过期限仍未选择,视为自动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29条规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方式执行。

此时,被征收人就要积极行使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了,否则将可能面临“过期作废”的结果。

补偿决定怎样“定”给钱还是给房

我们接着上面的情况讨论,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方给出的选择期限内仍未作出选择,那么就要由征收方来代为确定一种补偿方式。此时,给房还是给钱呢当然不是征收方随意选择或者按照自己一方是否便利的原则来选择的。

比较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在相关务研究文章中进一步指出,在推定补偿方式时应考虑公平性,应先确定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比较为有利的补偿方式。

经过正当合法程序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可以用以购买同等市场价值的房产,应先推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是产权调换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则应被先推定为补偿方式。

法官的上述表述怎样理解呢这要分几种情况来探讨:

其一,在两种补偿方式明显劣、评估价值区别不大的情况下,可先保障房屋产权调换。

一是站在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角度出发,大部分被征收人更愿意接受安置房,而不是直接拿货币;二是一些地方性规定明确支持先保障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施细则》第42条规定,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其二,可在再次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基础上确定补偿方式。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浙江省这一在作出补偿决定前特别设置的“补偿决定方案”前置程序颇具地方特色,也体现出了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充分尊重。

其,若客观上存在安置房尚未建成,具体的房号、地址、面积不能完全确定,且货币补偿的评估报告经过专家会鉴定误的情形,补偿决定确定货币补偿为补偿方式也是完全可以的。

结合上述分析,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究竟是要房还是要钱,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收方给出的搬迁期限、选择期限内及时选择,对此进行选择并不影响我们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但若征收方完全没有给我们选择的机会就在补偿决定中替我们做主,被征收人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明确提出要求某种补偿方式的主张,以有效维护自己的补偿利益。
说真的我倒觉得这个挺好的,人嘛其实都是缺乏自制力的,你看到喜欢的东西可以先消费后还款,甚至还有分期这项功能,难免有的时候就大手大脚起来,然后等还款的时候才发现用超支了,这样经历个一次两次超过你能力的消费,我有一次也是一不注意花了四五万,近半年才还完。不过这样以后就不敢乱花钱了。当然,如果你都吃到苦头了还在大手大脚,那就不是什么信用卡,花呗,借呗的问题了,而是你这个人本身有问题,明知道自己还不起依旧大手大脚,你吃苦能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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