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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浅谈劳动仲裁律师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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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8 15: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其实吧,自制力一定要的!小额度你用花呗,大额度就是信用卡了。之前我有段时间喜欢了个渣男,为了他我总共欠了两千多花呗,当时很害怕...这辈子都没欠过那么多...那个男的最后也没还。当时还没有工作刚出社会,后来今年十一月份还完关掉了花呗。我为什么会还不起?因为我超过了我能支配的金额,所以我现在买东西前会提前计算...因为那段时间怕了...还有一定要自律!一定要这笔钱能在你能承受的了的情况下去用!还有千万不要信用卡套现!

律师行业的分工已经非常细化,而且还呈现出越来越细的趋势。如果说在九十年代,律师熟读一部《劳动法》就足以应付劳动仲裁的话,到了今天,是远远不够的。现如今,法律层面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行政法规,比较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也制定了海量的规章。到了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大有地方性法规,有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各种劳动政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通常还有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如各地的会议纪要、审理指南等。这些都会成为劳动仲裁裁判的依据,如果律师不掌握其中某些重要规定的话,会在劳动仲裁和诉讼时吃上大亏——因为越细的规定越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以越容易为仲裁员和法官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而且这些规定很可能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是相去甚远的。因此,如果不是专业做劳动法的律师,而还像八九十年代万金油式的律师那样,包揽劳动仲裁、离婚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的代理,那是根本不可能全面掌握林林总总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如此也就很难在劳动仲裁和诉讼的代理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

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九十年代行劳动合同制度时便已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但是,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一倍的工资,却是《劳动合同法》新设立的惩罚制度,在以往的劳动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先例的。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的。从第1种情形中“自用工之日起”这六个字,应该可以得出未续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结论,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不宜再认定为重新建立用工关系。再者,从立法本意上看,法律之所以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尽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然用人单位已经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期满后未续订,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16条首款的规定(现为《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应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或者说际上已经达到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能达到的相同目的,故而不宜再对用人单位进行过重的惩罚。

但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却在《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律师不知道天津市高院有这样的规定,那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偏差。

此外,除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掌握以外,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经验也很重要,因为只有进行了务操作,才能知道仲裁员和法官对于具体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才能掌握他们对于劳动争议事项的裁判规则和尺度。

比如,对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词,但均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在天津地区的司法践中,通常都会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但是,裁判时所援引的依据却有可能不同。

有的会援引《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13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既然用人单位就其主张的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有的则会援引《劳动合同法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的职工册中必须包括“用工起始时间”,既然建立职工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用人单位法提供职工册证明“用工起始时间”,因此,就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可以说,这两种裁判思路是殊途同归。但也可能会导向不同的结果。因为比较高院的规定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而的规定是自2022年9月18日起才施行,由此,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入职的时间是在2022年4月30日以后、2022年9月18日以前,那么,遵循首种裁判思路,仍然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遵循第二种裁判思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就不好确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了,因为要求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册中应当包括“用工起始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条例》施行以后的事,在此之前,对用人单位并此项要求——这种细微的差别,如果不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很可能不会注意到。

因此,新时代的律师都应当选择一个业务方向深耕细作。也只有专注,才有可能成为某一领域的专业律师!
说真的我倒觉得这个挺好的,人嘛其实都是缺乏自制力的,你看到喜欢的东西可以先消费后还款,甚至还有分期这项功能,难免有的时候就大手大脚起来,然后等还款的时候才发现用超支了,这样经历个一次两次超过你能力的消费,我有一次也是一不注意花了四五万,近半年才还完。不过这样以后就不敢乱花钱了。当然,如果你都吃到苦头了还在大手大脚,那就不是什么信用卡,花呗,借呗的问题了,而是你这个人本身有问题,明知道自己还不起依旧大手大脚,你吃苦能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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